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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二)就业见习补贴

2026-04-25 阅读数:7
 

1.对象范围

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 岁(含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单位。

2.政策内容

1)补贴支持。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试点地区的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地区购买补充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见习单位在2025 12 31 日前与见习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满1 个月但未满约定期限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2)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保障激励。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12 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3.申请流程

1)申报。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或登录江西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准备以下材料: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业证书(如有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符合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标准的100%的见习单位,还应提供留用见习人员名单、留用见习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等。

2)审核。当地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确认;

3)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政策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 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实施江西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83 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江西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