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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026-04-25 阅读数:23
 

1.对象范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职业院校学生。

2.政策内容

符合对象范围人员,可以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帮助,但最低不少于220 /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

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 /人、初级(五级)260 /人、中级(四级)310 /人、高级(三级)350 /人、技师(二级)560 /人、高级技师(一级)600 /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由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参训人员委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或培训主体填写)、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考核成绩、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

3.政策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