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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一)档案管理服务

2026-04-25 阅读数:40
 

1.政策内容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申请流程

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申请材料

1)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证明。

办理地址

存放本人人事档案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政审(考察)服务类别有: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以及其他政审。

申请材料

1)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

2)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政审(考察)意见。

办理地址

存放本人人事档案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3)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如到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人事档案由高校转递至相关用人单位;如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就业,人事档案由高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转递至毕业生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所属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高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转递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所属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严禁个人自带人事档案。

4)留学归国人员人事档案转递

留学回国人员留学前在国内有人事档案的,可以向当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把学历认证材料作为补充材料归入原档案。

申请材料

1)户籍所在地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

2)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劳动(聘用)合同。

接收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后,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并签订委托档案管理协议,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3.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 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