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范围
高校毕业生
2.政策内容
(1)政策简述
高校毕业生可以向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出入驻申请,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帮助入驻个人(高校毕业生)、企业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包括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2)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申请
个人(高校毕业生)、入驻企业申请运行费补贴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3)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对象及奖励
①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由项目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 元给予奖励;
②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经营的项目,由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资助。其中:1)对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20 万元、18 万元、16 万元;2)对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3)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不超过每人2 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3.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个人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受理。系统转入属地人社部门受理,受理地人社部门对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由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予以告知退回原因,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3)审核。受理地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审核通过后需要公示5 个工作日。
4.政策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44 号)。